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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官吏制度


作者:未知    日本来源:163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4-8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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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养老律令和大宝军防令】
  天武天皇即位以后,虽然进行了一系列革新措施,但并未制定新的完整的法律法规,据专家考证,政治措施基本沿用大化改新时颁布的诏令,法律方面则施行《唐律》。
  直到约三十年后的文武天皇大宝年间,才终于有总结天武天皇执政措施的《大宝律令》出台。再过十七年的养老二年,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之命,修改《大宝律令》,完成对以后的日本史影响深远的《养老律令》。《养老律令》要更在三十九年以后,即757年,才正式实施。
  土地制度方面,养老令完善了班田收授法,并规定官员、贵族虽由国家供给“位田”(位相当于中国的品)、“职田”,但不可以世袭,有大功于朝廷者授予“功田”,可有条件地世袭。这样,一方面确定了土地国有,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贵族庄园和地方割据的可乘之机。
  中央集权的官制方面,中央设二官八省一台五卫府,地方设置畿内和七道,基本行政单位为国(或称为州)。官员品级模仿中国,设一到九位(其下大初位和小初位),每位分正从,三位以下还分上下(中国的九品制,是五品以下分上下)。四位以上(含)可以参加朝议,称殿上人,四位以下称殿下人。
  身份制度方面,国民被划分为“良民”和“贱民”,良民即自由民,贱民指改新后仍然没有被解放的奴隶。良民和贱民不得通婚,如果非法婚配产下的子女,一律划归贱民行列。
  司法制度方面和中国一样,行政机构和官员兼管司法,法规仍旧基本依照《唐律》,但规定了“六议”(天皇近亲为议亲、天皇老友为议故、有大德行者为议贤、有大才艺者为议能、有大功勋者为议功、三位以上为议贵)犯法可以减刑。
  军事制度方面,依据的是《大宝军防令》,模仿唐朝府兵,设定了义务兵制度。在中央设五位府,每国设数个军团,由国司(一国的最高行政长官)指挥。另外,九州设大宰府(后称太宰府)辖下的防人司,防备外国入侵;陆奥设镇守府,防备虾夷(居住在北海道的土著民族)。
  大海人在战胜大友以后,锐意加强军备,675年,下诏准许诸王以下、初位以上,都可以拥有私兵。这一措施在当时有增强国本的作用,但当中央义务兵制逐渐废驰以后,也因此开启了地方割据和内乱之门。

●不惜血本大甩卖·日本古代的官制

中央主要职官表

太政官 中务省 其它省 弹正台 近卫府 卫门府 卫门府 位阶
关白             正一位
太政大臣             从一位
左右大臣             正二位
内大臣             从二位
大纳言             正三位
中纳言     尹 大将     从三位
  卿           正四位上
    卿         正四位下
      大弼 中将 督 督 从四位下
  大辅           正五位上
    大辅 少弼 少将     正五位下
少纳言 少辅       佐 佐 从五位上
    少辅         从五位下
  大丞   大忠 监     正六位上
    大丞 少忠       正六位下
  少丞 少丞         从六位上
          大尉   从六位下
          少尉   正七位上
            大尉 正七位下
            少尉 从七位上

地方主要职官表

大宰府 大国 上国 中国 下国  
帅         从三位
大贰         从四位下
少贰         正五位上
  守       从五位上
    守     从五位下
  介   守   正六位下
    介     从六位上
        守 从六位下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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